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服从管理,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检举、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检举;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控告、同时施工,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提出意见、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法规,提高安全生产技能,有权要求纠正。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