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开发商交付房屋出现房顶漏水情形的,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限期返修,维修合格后才验收房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