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医疗费:在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 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支付。评残后继续治疗的伙食费由工伤保险条例基金按上述标准支付。
三 食宿交通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由用人单位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 康复治疗费:尘肺病人进行医疗康复,按工伤康复医疗项目和服务标准享受工伤医疗保险待遇。康复医疗期间享受工伤医疗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住院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支付。
五 停工留薪:尘肺病人在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尘肺没有医疗终结期,工伤医疗期间超过最长24 个月的,要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医疗期间,在批准延长的工伤医疗期内,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申请终生享受工伤医疗期。
六 生活护理费:尘肺病人生活不能自理,在工伤医疗期间内(24 个月医疗期内),由用人单位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按护理人实际工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无工作的,按当医院一般护理人员工资标准计算。评定伤残后,因生活不能自理,评定1~4 级护理等级的,按护理等级从社保基金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的计发生活护理费。
2、工伤伤残待遇
尘肺病人医疗期满,评定为1-10级伤残等级的,从社保基金支付24-6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尘肺是终身疾病,《劳动合同法》42条第2款及第4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尘肺病人的劳动合同。如果尘肺病人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按照相关工伤法规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本人伤残等级规定的月数结合本人工资标准。尘肺病人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要考虑到以后的治疗费用和尘肺晋级补偿。如果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尘肺病职工。合并、分立的,要求合并和分立后的单位承担责任。单位破产、解散的尘肺病人在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金的基础上,可要求支付后期医疗费和尘肺晋级的伤残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