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租赁合同中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房东卖房要求您搬走属于违约行为,您可以对房东发起法律诉讼。《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对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有以下的规定:房屋租赁期间,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不得以房屋所有权已转移为由要求终止租赁合同。但您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您租房之前该房屋存在被抵押的情况,此时房屋需要依法被拍卖或变卖来还债的情况除外。在《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二十条中规定: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依法查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