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项税已认证,但当期不予抵扣时的会计分录: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记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借:固定资产/原材料贷:其他应收款-待抵扣进项税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根据上述规定,2014年元月份认证的发票,必须在2014年2月21日前(遇三天及三天以上法定公休假日,按实际天数顺延)向税务局申报抵扣,也就是说,元月份认证的发票必须在认证的当月做进项税额抵扣的账务处理,而不能因为认证太多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等到2月份再进行抵扣的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