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书无权擅自决定。从法律意义上讲,应该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理由及相关规定如下:一【理由】【处置集体资产需要村民(村民代表)会议认可】农村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属于本村村民共有,是集体资产,关系到每一个村民的切身利益,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置。其经营权的承包、转移必须代表村民的意志。按照法律规定,村集体应该建立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只有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认可村民的意志、代表村民的意愿。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支书或其他工作成员不得擅自决定。二【《村委会组织法》对处置集体资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