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七)将原来的刑法第225条第三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加大了对这类非法经营活动的打击力度。近年来,一些以典当行、担保公司、理财咨询公司等形式存在的“”非法经营活动较为猖獗,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法制办、公安部等提出,不仅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行为应受惩处,而且逃避金融监管,非法为他人办理大额资金转移等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也应依法严惩,在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中也应明确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