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对追索劳动报酬不超过当地月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所作出的裁决应属终极裁决,自仲裁部门作出之日起便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争议当事人对仲裁部门裁决结果不满,也不能申请重新裁决,只能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讼。 《劳动法》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法》第六十一条,人民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