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的认定核心在于“主观上严重不负责任,客观上造成严重后果”,而最高检和公安部36号文对医疗事故案中医务人员的主观上“严重不负责任”进行了界定: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所以即使是主要责任,也不能认定医生有刑事责任,毕竟医生不是主观故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