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放弃继承权,无论对于放弃继承权人本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还是对于
第三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关系。根据《继承法》第10条、第27条的规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放弃继承权后,其应继承份额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也就是说,由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继承;如果
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权,则由
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但是,在所有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如果又没有受赠人和酌情分得遗产的人,则其遗产则桂国家或集体所有。由于继承权的放弃在财产继承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因此,其放弃继承权的方式也必须要有明确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