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份,我到一家公司工作,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今年4月,我辞去工作。公司以我违反合同为由,从工资中扣下2000元,称这些钱是我考取上岗证花费的赔偿费。请问公司这样做合理吗?社区咨询小组成员解答: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无故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构成违约。因此,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作出相应赔偿。主要赔偿是招聘该劳动者所产生的费用和对该劳动者培训产生的费用等。用人单位为使冯先生获得上岗证产生了相应的培训费,冯先生在未履行完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冯先生作出赔偿。赔偿的数额应为用人单位所花培训费的总额乘以未履行合同的年限所占劳动合同总期限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