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员工在年休假期间应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二十二条 因本人原因假期未到提前上班的,不再补偿假期工资。经批准超假的,超假期按事假论处,未经批准超假的,超假期按旷工论处。第二十三条 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年休假的,需征得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年休假,但公司应按照员工本人应享受年休假年度的平均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工资报酬。第二十四条 员工在休假期间因工作需要被提前召回上班,剩余假期可按照本人意愿或者加在下一次年休假期中或按照300%的日工资标准补偿工资。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第二十六条 职工自行离职的,其应休未休年休假不做补偿;如果当年已休年休假的天数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则要从工资中扣回,计算方法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当月工资除以当月计薪天数进行折算。计算年休假工资基数中不包括各种补助及各种福利。第二十八条 员工主动放弃年休假的,公司不再进行任何补偿。第二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休假的员工的假期工资报酬,应在确定员工本人不能享受年休假的次年1月份支付。第三十条 员工在休年休假期间,除应享受的假期工资外,其他按月领取的各项补贴及当期发放的福利待遇照常发放。切实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细则如上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