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1月1日、第514号)规定: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目的在于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和稳定性;
2、当兵在部队有其自己军内休假的内务条令执行的;
3、当兵的军龄不属于就之单位的工龄,连续工龄是从就职本单位第一天起算;
4、当兵的军龄、单位的和日后可能跳槽的其他单位缴纳社保五金一险期算作社保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