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约定试用期的用工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再次与同一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或者调换其工作岗位、更换工种的,均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在初次用工时没有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再次用工时约定试用期应该不在禁止之列。应该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在法律所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即便是一次的试用期,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法》第70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无论是初次用工还是二次用工均不得约定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