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这个问题涉及到几个方面:
1、很多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承租人可以在小区停车,甚至出租人确保承租人有停车位。原则上,业主将房屋出租,是将房屋的使用权及业主在住宅小区与居住、生活相关的权利让渡与承租人,也就是说,业主可以停车,承租人同样可以停车,尤其是对于业主专有车位,这个更没啥说的。当然,如果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承租人不得在小区内停车,或者出租人将其停车位以让与他人,这个是另一回事。
2、但是也存在一个问题,多数住宅小区停车位紧张,按《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第七十六条“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的规定,有些住宅小区的业主,通过业主大会的形式,制定了所谓公约,限制承租户在公共停车位停车。这和前述的分析会产生实际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