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这样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30天,但是你得有证据证明你是提交了辞职书,你递交辞职报告的时候让接收人员写个签收单(或者你直接写好,只要他签字就好了)。 如果公司不发给你工资的话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