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陈某为某建筑公司供应木材,某建筑公司却不承认该欠款。因某建筑公司收料员承认是自己签字收的木材,故大兴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诉讼请求。陈某与某建筑公司于2006年10月21日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了产品价格;双方约定,陈某将货送到工地,某建筑公司验收合格后以验收单为准;付款方式为年底结清。陈某提交的供货单中的验收人王某系某建筑公司的收料员。当时是代某建筑公司收的货,属职务行为。因上述款项某建筑公司始终不认可,陈某将某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木材款16万余元。审理后认为,陈某按照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有要求某建筑公司给付货款的权利。某建筑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在年底将货款结清。陈某要求某建筑公司给付货款16.7万余元的诉讼请求,其中一张1.2万元的供货单中没有收料员王某的签字。经核实,某建筑公司实际应支付货款为15.5万余元。据此,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