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等于将资本公积金转为收益或利润,从而等于用股东投入的股本溢价部分进行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性质,与股东投入资本弥补亏损的性质相同,因此其结果是将投资者的出资返换给投资者,等于变相抽逃资本或分配资本。既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资本保全原则,同时也弱化了公司资本对债权人的担保功能,从而侵犯债权人的利益。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企业的亏损可以在连续五年内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根据这一规定,一个盈利的公司可因其以前年度的未弥补亏损而少交甚至不交当年度的所得税。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企业账面上未弥补的亏损,对一个成功实现当年赢利的企业而言,意味着可以获得一笔可以减少纳税的间接收益。而以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将会使企业失去以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权利及相应的税收节省收益,损害了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