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与用人单位建立或事实上形成了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保未保的职工,可由单位提供资料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缴手续。社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审核相关资料,完成职工身份及工龄认定、劳动关系存续、补缴起止时间确定、缴费工资基数稽核等业务。社保经办机构为用人单位应保未保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业务时,对补缴数额按日加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加征的滞纳金总额超过补缴数额1倍的,按照不超过补缴数额征收。其中:对于2011年7月1日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数额,从2011年7月1日起开始加征滞纳金;对于2011年7月1日以后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数额,从应缴而未缴之日起开始加征滞纳金。滞纳金计算的截止时间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此项业务上月的最后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