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限定,收养人应同时具有的要求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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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娃儿。所谓“无娃儿”是指收养人既无亲产娃儿,也无养娃儿和继娃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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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本领。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本领”,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做法本领,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娃儿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本领,能够履行爸妈对娃儿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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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娃儿的疾病。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娃儿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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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满30岁。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岁本数在内。夫妻共有收养,则必须两方都年满30岁。
2、有另一半者收养娃儿,须夫妻认可共有收养。
3、无另一半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纪应当相差四十岁以上。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娃儿,能够不受“生爸妈有特殊困难无本领抚养娃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纪应当相差四十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岁”的限制。所谓“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弟兄姊妹和第三代堂、表弟兄姊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娃儿”,是指弟兄姊妹的娃儿和第三代堂、表弟兄姊妹的娃儿,即侄娃儿、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娃儿、表侄娃儿、表外甥、表外甥女。要领养小孩,领养人必须符合相关限定,然后到当地计生办开婚育证明,再向所在地民政局提议申请,经准许后才能领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