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工人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限定享受相关待遇。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人本人提议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以兼顾地区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的准则: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的准则: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