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的门诊和购药实行个人账户制度,即上述人员可以用自己医保个人账户的资金支付在武汉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门诊和购药费用。若为住院就医,属于医保目录范围类的医疗费用可直接持武汉市社保卡在定点医院结算享受报销待遇。根据《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武劳社〔2007〕135号)规定: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退休、退职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2%的乘积。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退职时上年度武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退休、退职前历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