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后,参保人员享受退休待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性参保人员满55周岁(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为固定工的女职工退休年龄满50周岁);二是累计缴费年限15年以上。缴费不满15年的,给本人书面申请,可以继续缴费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若后延5年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缴清。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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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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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退休前处于连续参保状态且退休时最低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包括1996年12月31日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和1997年1月1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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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97年1月1日之后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上述缴费年限不足的,按办理补缴手续时上年度在岗人员平均工资和规定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者继续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再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市直职工医保规定:参保人员连续参保时间不满6个月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满6个月不满2年的,报销医疗费用有一定的最高限额,直到满2年后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正常待遇。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中断或未足额缴费超过6个月以上的,在按规定补缴后,视同首次参保,执行统筹待遇挂钩政策。连续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年最高补偿待遇增加1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缴费逾期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逾期超过6个月的,自补缴之日重新计算连续缴费年限,补缴后的6个月内不享受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偿待遇。因此,根据社保政策,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必须到到最低年限。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期间如有中断,前后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您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选择暂时不补或将来补缴,以经办窗口要求为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后又断保的,断保时间不足6个月的,补缴起来,断保前后连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断保时间超过6个月的,视同新参保人员,自重新参保之日起计算连续缴费年限。您若仍有疑问,欢迎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热线12333具体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