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用人单位在苏州市市区统筹范围(市本级、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新区)参保,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在职期间未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要求其补缴(如已办理退休、退职则无法办理)。
二、补缴流程及有关规定:⑴单位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须提供补缴对应年度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及相关原始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等),并填写《苏州市区参保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⑵经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检查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须提供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盖章、监察员签字的《限期改正指令书》及《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⑶补缴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期间(1985年至1991年)养老保险费的,还须提供补缴对应年度的劳动工资统计年报或财务年报。⑷补缴按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的,还须提供职工档案等原始材料。
三、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计算补缴金额,办理补缴确认手续。⑴补缴基数一律按办理补缴年度适用的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⑵补缴比例按补缴对应年度各险种企业和职工缴费比例之和执行(补缴1985年至1992年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统一按21%的缴费比例执行);2017年1月单位社保缴费比例最低的29.2%最高的30.9%,其中养老保险19%,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0.5%,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工伤保险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生育保险0.5%,个人社保缴费比例10.5%再加5元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其中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0.5%。
四、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月补缴基数按6057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