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4)患职业病的;
(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此外,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由第三人支付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职工发生工伤期间,单位需要支付的是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工伤职工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主要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第三方造成的由第三方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终止劳动合同时工伤职工应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此,如果贵单位职工发生工伤,请单位携带上述材料到参保区社保中心工伤窗口申请工伤认定,之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按标准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