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征地农民申请将个人分账户资金用于置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换算推记相关手续:⑴将其个人分账户资金,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适用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单位、个人合计缴费比例,换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精确到月,不足1个月的尾数按1个月计算);⑵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为基准点,向前逐年逐月推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推记过程中遇到已有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不重复推记,跳过该时间段继续向前推记,最早推记至本人16周岁;⑶根据上述换算缴费年限推记后对应年度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个人账户记账比例,推记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2.被征地农民按上述办法置换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本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并计算为职工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被征地农民已领取一次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予以退还,并恢复原缴费记录后,再办理置换手续。3.对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中的大龄人员(男年满46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36周岁及其以上人员),将个人分账户资金用于置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后,合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180个月)的,可在被征地农民名单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填写《苏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劳动年龄段大龄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补足缴费申请表》,申请办理补足缴费15年手续。补缴对应年度按推记后的最早缴费年限再向前推移的办法确定,补缴金额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适用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补缴对应年度单位、个人合计缴费比例计算,其中按个人缴费比例计算的部分,由被征地农民个人承担,并一次性缴清;按单位缴费比例计算的部分,由政府财政全额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