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罚是一种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是通过给学生导致肉体上的痛苦,以此对犯错误纪律的学生进行惩罚。我国现行法律明文限定废除体罚和变相体罚,如《教育法》限定“禁止体罚学生”,《老师法》限定:“体罚学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限定“禁止体罚学生”;《老师法》第三十七条限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予以老师“行政处罚或者解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明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体罚,是老师对学生肉体实施惩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做法,如暴打、罚站、下蹲、超出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撕嘴巴等做法。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做法,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脸上写字、讽刺挖苦、辱骂、烈日下暴晒等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中已明确限定“禁止体罚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