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厦人社〔2012〕11号“二、20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到龄时具有厦门市户籍,曾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工作期间未参加劳动关系所在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及2011年7月1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到龄时具有厦门市户籍,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办理退休手续。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以补缴时执行的厦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若您符合此条件的,可以申请一次性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