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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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厦门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等。
厦门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厦门主城位于岛上,使得七对土地使用权的划拨也是极为谨慎的。为了更好的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厦门市更新了土地使用税征收办法。那么,厦门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内容是什么?为此,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厦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人分别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属尚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税面积依据如下:

(一)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和《土地房屋权证》的,以证书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

(二) 尚未取得前款所列土地使用权证书,但持有其他土地使用证明材料的,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上载明的土地面积为准;

(三) 缺少土地权属、面积资料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并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四) 土地使用权为共有的,应根据共有各方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比例或者建筑面积的比例,按规定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根据纳税人的土地等级确定。厦门市的土地分为五个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从4元至25元。具体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附后。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七) 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区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第八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申报缴纳期限由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九条 土地使用税由纳税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第十条 土地管理机关应及时将土地使用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收管理规定由市地方税务局制定。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2007〕441号)同时废止。

希望能解答您的疑惑。简单来说,土地使用税征收的目的是未来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并且在城市现状飞速变化的厦门,及时的更新土地使用税政策也就显得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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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有哪些
厦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有根据市政 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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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内容包括哪些方面,因为不怎么清楚具体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规定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如下: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以上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企业内部绿化用地不免)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农副产品加工厂占地和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的生活、办公用地不包括在内。
  包括: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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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老婆都是城镇职工,最近要办理职工生育保险,想了解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第四条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应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银行应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用于本机构经办生育保险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费及其它业务经费。管理费标准,各地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设置情况,由劳动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核定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管理费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过生育保险基金的百分之二。
生育保险基金及管理费不征税、费。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年度报告,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市(县)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定期监督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必须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转入生育保险基金。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纳税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企业虚报、冒领生育津贴或生育医疗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并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企业欠付或拒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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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其中规定了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各个地级市的征收标准、土地使用税免征条件和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等。按照规定,在广东省的政府机关用地、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用地及农业生产用地等,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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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可以减免税;其余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及照顾各地的不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对集贸市场用地征收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征法征收减镇土地使用税 6、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7、自2004年7月1日起,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开始使用时,应从使用的次月起自行计算和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9、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0、 A对林区的育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B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暂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C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D除上述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对林业系统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1 1、A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B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或给予定期减征、免征的照顾;C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1 2、A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以及运矿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B对位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的煤炭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利用的塌陷地,自2006年9月1日起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除上述规定外,对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1 3、电力行业用地A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B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C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D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E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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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目标和原则:1、试点目标。2、试点原则。3、参保范围。4、筹资水平。5、缴费和补助(六)费用支付(七)组织管理(八)基金管理(九)服务管理(十)充分发挥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等的作用(十一)继续完善各项医疗保障制度(十二)协同推进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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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含代管人)和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将房屋(含临时房屋)、房屋内的经营场所、柜台和橱窗出租给他人用于居住、办公、生产(仓储)经营,或以合作形式与他人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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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实施细则
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本省不同土地等级对应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如下:大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5元、10元、15元、20元、25元;中等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4元、8元、12元、16元、20元;小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3元、6元、9元、12元、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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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怎样申报
[律师回复] 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怎样申报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申报
一、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
根据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只有城镇的土地需要征收税费,因此,土地使用税通常都指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单位税额各地差异较大,请咨询您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方式: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人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前,应先在税务机关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填写《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表》。信息登记完成后,即可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申报时应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
三、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时间: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何分期缴纳应问一问你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此条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应该从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一般确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企业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
企业应当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填制《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将其所占有的土地的权属、位置、用途、面积和税务机关要求申报的其他内容,据实申报,并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资料。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必须于批准征用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企业如发生住址变更、土地使用权属转换等情况,应当从变更、转换之日起,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变更登记。
由于土地总是和房产相联系的,拥有房产同时也就拥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缴纳房产税也应相应地缴纳土地使用税。因此许多地区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在一张申报表上。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
企业应当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按照纳税申报表确定的应纳税额,如期足额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申报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申报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申报
一、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
根据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只有城镇的土地需要征收税费,因此,土地使用税通常都指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单位税额各地差异较大,请咨询您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方式: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人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前,应先在税务机关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填写《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表》。信息登记完成后,即可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申报时应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
三、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时间: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何分期缴纳应问一问你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此条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应该从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一般确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企业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
企业应当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填制《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将其所占有的土地的权属、位置、用途、面积和税务机关要求申报的其他内容,据实申报,并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资料。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必须于批准征用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企业如发生住址变更、土地使用权属转换等情况,应当从变更、转换之日起,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变更登记。
由于土地总是和房产相联系的,拥有房产同时也就拥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缴纳房产税也应相应地缴纳土地使用税。因此许多地区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在一张申报表上。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
企业应当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按照纳税申报表确定的应纳税额,如期足额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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