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7月27日上午,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二审维持原判,认定雇主应对雇员中暑死亡承担30%的责任,判令雇主赔偿死者亲属14780元。许某在湖北省仙桃市开办了一间馒头店。2004年3月,许某将同村村民A带到仙桃卖馒头。A以每个0.17元的价格领出,以0.25元出售,每天由许某记账,当月结算,A吃住均由许某负责。2004年7月28日下午,天气异常炎热,A卖馒头时突然倒地昏迷,次日凌晨因中暑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在医院死亡。2005年11月21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作出一审判决,认为,A为许某卖馒头,许某免费提供食宿,并以差价作为A的劳动报酬,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合同关系。A在雇佣活动中中暑身亡,许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A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天热继续工作可能产生人身损害的后果应当预见并主动避免,却因自己疏忽大意而致死亡的后果发生,本身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遂判决由许某赔偿A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49249.60元的30%,即14780元。(B)法官说法对社会上广泛存在的不是劳动关系的雇佣关系,雇员若在工作中中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