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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女方要加名字,男方要加名吗

帮助5人 4.4w浏览 匿名 2020-12-27 四川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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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一方按揭买房,婚后另一方可以在房产证上加名,去当地房管中心办理。有贷款加名的话,必须征得贷款银行的同意;没有贷款可以加名的,要到房管部门办理。贷款尚末还清的房屋,一般不能变更房产证的的名字,如果要变更,首先需要变更房屋的抵押人。首先到贷款银行,凭结婚证向银行提出增加共同还款人,将对方的名字加入到贷款合同中的“还款人”中;然后银行会变更房屋抵押权证上抵押人的名字(增加对方的名字)。房产证尚末办理,办出来的房产证就是两个人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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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2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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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买房加女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
男方婚前买的房子婚后加女方名字需要准备的手续主要是结婚证,身份证和房产证及相关的复印件,准备好相关手续以后,到房管局添加女方名字即可,一般都是在政务大厅办理的,加女方名字需要交纳工本费、贴花费和制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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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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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首付婚后加名字可以吗
男方婚前首付婚后加名字是可以的,但是这需要双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如果加了女方的名字,婚后你们是需要共同还贷的,这一点需要考虑进去,一定要提前考虑周全保障自己的权益。法律中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这更加需要双方或者是两个家庭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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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买他人名下的拆迁安置房能不能取公积金
[律师回复] 解析:
若您希望购买本市拆迁安置住房并申请提龋住房公积金,请务必准备以下必备材料:
(1)您个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明确注明公积金存储位置的银行账户;
(3)《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完税凭证;
如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则需要在住进该房屋之后,提交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安置补偿结算表以及入住证明(包括水电燃气费用付款凭证、有线电视用户证书、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发票及物业公司开具的入住证明)。
如果您是您的配偶申请提取,那么请另外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的原始文件;
如果您是与购房者同户的直系亲属(即户口簿上的父母、子女)申请提取,同样需要提供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文件的原始文件。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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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名下无财产怎么执行
[律师回复] 解析:
若被执行人确认并未拥有任何财产,在此情况下,相关当事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进行查询,或者予以相应的扣押、冻结以及实施划拨等强制性措施。
倘若被执行人的确无法承担此项债务,则案件的执行程序可以暂停推进,待被执行人名下出现财产时,再行恢复执行进程。
另外,对于那些欠债却拒不归还的个人或机构,我国各相关部门通常会采取以下三种方式进行处理:
首先,向失信方发送书面警告,明确告知其还款期限。
如若失信方在收到警告后仍未作出回应,亦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那么在规定期限届满之后,便可采取第二种方式,即将其列入信用不良记录名单之中。
一旦进入该名单,失信方将会受到诸多限制,例如禁止参与高级消费活动,包括不得进入五星级酒店、高尔夫球场等高档场所,同时也无法搭乘飞机及高速铁路出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婚内出轨男方全是婚前财产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即便在婚姻持续期内,若有某一方存在涉足外遇行为,通常情况下并无需对其个人在婚前持有之财产做出区分和分割处理,然而在合同双方在其他协议中有特殊条款规定的情形则例外。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明确界定,任何一方在结婚前所拥有的财产都应被视为该方的私人财产,无须进行任何形式的分配。
相对而言,真正需要进行分配的是男女双方合法组建家庭后所产生的共同财产。
具体而言,这些共同财产包括但不仅限于:
男女夫妻在婚姻关系延续过程中所获取的薪资、奖金以及劳动所得报酬;
在生产及运营方面所获得的收益;
等等。
同时,从男方或女方各自立场出发,以下财产亦可归入其个人财产范畴:
一方在结婚前就已经拥有的财产;
一方因遭受损害而获得的赔偿金;
等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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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首付,婚后可以加名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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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男方婚前买房女方装修离婚怎么划分
[律师回复] 解析:
以下是对于夫妻在离婚前就已存在的房产进行分割的几种可能情形以及相关法律条款的说明:
1.如果在婚姻缔结之前,女方已经承担了对该房屋的装饰装修费用,那么在离婚之时,女方所投入的装修成本理应被视为其个人所有的财产。
对此,男方需要根据该成本数额向女方支付相应的金钱作为赔偿。
2.另外一种常见的情况是,男女双方在婚后才开始装修房屋。
这种情况下,涉及到的装修成本通常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当夫妇两人面临离婚问题时,这部分财产将被一分为二,由双方各自获得其中的一半。
然而,如果女方能够证明她是用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来进行装修的,并且明确表示这些费用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开支,那么这部分装修成本仍然可以被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3.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过程中,法院通常会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
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他们所拥有的共同财产应该被平均分配。
但是,根据实际生产和生活需求以及财产来源等因素,具体的处理方式也可以有所不同。
例如,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如衣物、首饰等,一般会被认定为个人所有。
此外,如果夫妻双方因为工作原因而长期分居两地,他们各自管理和使用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也会被各自保留。
至于那些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则由获得更多财产的一方用与其差额相等的财产来偿还另一方。
4.关于彩礼的问题,如果一方在已经登记结婚但还没有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提出离婚,或者是由于婚前给付导致另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况,那么在离婚时,他/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同样,如果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作经营某项事业,那么在离婚时,他/她有权将入伙的财产全部带走,同时也有义务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对于夫妻共同经营的某些产业,如养殖业、种植业等,如果在离婚时无法产生收益,那么法院将会从有利于生产发展和经营管理的角度出发,对这些产业进行合理的分割或估值处理。
5.最后,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或重建,但在离婚时并未改变所有权归属,那么在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那部分份额,应当由房屋所有者以货币形式补偿给另一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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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买房婚后加女方名字是否合法?
婚前男方买房婚后加女方名字是合法的,但是需要办理相关的手续,比如说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来办理添加姓名的手续,相对来说手续还是非常的复杂的,需要携带身份证件,户口本,还有就是当初购房的一些合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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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男人净身出户且拿到抚养权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制度框架内,要求男性在离婚案件中净身出户,并取得抚养权,需同时具备特定的前提条件和法律依据。
以下将详述具体事项及法律依据:
首先是离婚协议与法院判决。
此种方式要求夫妻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共识,签署离婚协议,并将其递交至法院进行审查与确认。
若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则由法院依据财产状况以及保护未成年子女、女性以及无过失方利益的原则进行裁决。
其次是忠诚协议。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双方可自行协商订立忠诚协议,此类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再者是财产转移或隐匿。
若有一方故意隐瞒、转移、损毁共有财产,法院有权依法对其进行不分或者少分财产的处理。
最后是重大过错。
若有一方存在严重过错(例如婚外情、家庭暴力等行为),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并且在财产分配过程中有望获得更大份额的权益。
此外,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例如一方生活极度贫困或存在其他合理原因,法院可能会作出有利于无过错方或经济困难方的判决。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所有措施均须通过合法途径实施,且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对于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或者希望获取更为专业的建议,建议寻求律师的帮助。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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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把房子的名字改女儿的要如何办理
[律师回复] 解析:
1.在房产证上将产权人姓名从母亲更改为女儿乃是实际意义上的产权转移,成功过户后便可完成名称变更。
2.为了完成上述产权转让流程,必须首先获得住房所有权,具体要求包括拥有住房的房产证,契税证,土地证,同时住房贷款需已全部偿还完毕且不存在任何抵押负担。
在此基础之上,我们随时准备好申请并进行住房过户手续。
此过程中,房屋所有者(即房产证登记人)及其共同所有人,以及购买方当事人均需亲自出席,携带各自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及相关住房三证,共同前往该住房所属的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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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买房婚后女方加名字是共同财产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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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入室通奸可以起诉他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1、若已成功获取确证配偶存在不忠行为的证据,您便有权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时还能请求过错方支付离婚赔偿金。
关于婚外离婚赔偿的标准,婚外情离婚赔偿主要涵盖两大方面,即物质损失赔偿及精神损失赔偿:
(1)物质损失赔偿主要包括:
为搜集对方重婚行为证据所需的费用、诉讼费用以及聘请律师的费用等直接的物质损失;
(2)然而,由于我国对于精神损失尚未制定明确的衡量标准,因此因婚外情离婚所产生的精神损失赔偿亦缺乏明确的参考依据。
尽管如此,鉴于婚外情发生率的不断攀升,仍有许多人对婚外情离婚赔偿的相关信息表示关注。
2、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需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估:
(1)婚外情无过错方精神受损害的程度。
这其中应考虑到受害人所承受的精神创伤和精神痛苦的程度,例如是否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伤等情绪问题;
是否因精神和情感上的伤害引发身体疾病;
是否因精神抑郁、恍惚而影响工作和生活;
是否患有精神疾病等。
由于其损害后果涉及人身健康和精神状态,必要时可委托医疗机构进行专业判断;
(2)婚外情过错方具体的不忠行为。
相较于重婚而言,通奸行为的情节较为轻微;
(3)婚外情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例如,婚外情一方与第三者的行为是否严重干扰了无过错方的日常生活;
(4)其他相关因素。
例如,双方结婚年限、结婚时间长度、婚后感情状况、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的投入等因素均应纳入赔偿考量范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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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告的时间有何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尚未就追加被告的具体时机给出明确规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追加被告通常应在一审法庭辩论阶段结束之前提出请求,对于此后提交的请求则应依据相关法规另行提起诉讼。
在启动诉讼程序时,原告有权决定将何人列为被告。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亦有权利请求追加被告,其背后的实质性依据是程序法所赋予各方当事人的追加申请权。
针对原告提出的请求,人民法院需对追加的被告是否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要求进行严谨的审查,视具体情况而作出相应处理:
1.若追加的被告恰巧满足必要共同被告的标准,那么法院应裁定追加该被告并向其他当事人进行通告。
2.倘若追加的被告并不符合必要共同被告的条件,但却符合起诉的基本要求,此时法院应拒绝原告追加被告的请求,并告知原告可另行提起诉讼。
法院驳回原告追加被告请求的根本原因在于追加的被告并不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无法参与到已有的诉讼之中。
因此,法律后果便是法院将继续依法审理原告在未追加被告之前已经存在的诉讼,并最终作出实体性的判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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