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单根据这个条例,493号规定,是看不出事故下限定义的。就是说一般事故的下限在这个条例了没有界限,包括划破手指,碰一下头都属于事故。但是,安监局在2007年《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中,对一般事故规定了下限,也就是最低事故汇报的下限,这么说明的:
(四)一般事故。
1.一次造成1-2人死亡;
2.一次造成1-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100万元-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同时也给出了事故统计报告的范围:二、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范围
(一)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各类非法生产经营事故;
(三)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各类事故。 调度快报事故范围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各行业领域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较大以上涉险事故,事故性质暂时不清的较大及以上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