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患纠纷调委会受理矛盾纠纷,应统一进行登记,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受理调解纠纷;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
2、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应按照自愿、平等、合法、公正的原则,依据法律、政策、道德及公序良俗,积极调解,努力化解和疏导矛盾,促成医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3、发生医患纠纷时,医疗机构应努力与患方协商解决,积极引导患方申请人民调解,并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当患方主动要求人民调解时,医疗机构不应拒绝调解或持消极态度。
4、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调处矛盾纠纷时,应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允许双方当事人就争议问题展开辩论。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5、调解成功后,调解人员应制作人民调解制式协议书,并将调处结果报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备案
6、医患双方签订的协议,各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履行。一方不履行义务的,调解委员会应积极促成履行,对确不履行的,应告之权利人可依据人民调解协议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7、当事人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可告之其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8、双方当事人经调解仍达不成协议,当事人又不诉讼的,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应与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处理。
以上内容是医疗纠纷调处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