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的权属分为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承包权和经营权是农民,承包权和经营权可以同为一体,也可以分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农村村民取得了土地承包权后,如果自己耕种,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便都是承包人,如果再转包给其他人耕种,转包的接包方便拥有经营权,承包权不变。
国家征地的补偿一般为三个方面,一是土地补偿费,对农村集体;二是安置补偿费对具有承包权的承包人;三是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对正在经营的人,就是转包以后的接包方。如果上面的固定建筑物属原承包人的,其附着物的补偿也归原承包人。
农民的宅基地补偿与国有土地的补偿不同,国有土地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条例》进行补偿,农民宅基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中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规定进行补偿,具体怎么补偿,按该规定,由各省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