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如果有其他疑问,可以加本律师详谈。此外,为更好地针对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制定个性化的解决方案,线下可以免费与本律师一对一面谈一次。具体请查看本律师联系方式进行电话预约。张律师常接受电视台采访,在法律纠纷处理方面具有丰富的处理经验。欢迎常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