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公司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因违反民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这是民事责任的本质特征。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物业公司的民事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法律法规确定的物业公司的义务。约定义务由物业公司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物业公司若违反民事义务,就应承担民事责任,当然,物业公司若没有违反其民事义务,也就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二、物业公司与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委托管理和治理的法律关系。
业主、物业使用人通过其自治治理组织——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治理公司,物业治理公司与业主、物业使用人订立物业治理合同,物业治理公司依据物业治理合同提供服务,保持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和共有场地完好,使用方便、安全,环境整洁,公共秩序良好。物业治理公司与业主、物业使用人之间也可以约定其他服务项目,如物业治理公司保证业主、物业使用人家中财物的安全,若发生火灾、财物丢失由物业治理公司赔偿等。
三、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财物被盗,物业公司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未尽到物业服务职责或者物业服务合同有特别之约定。
假如一个人在大街上财物被抢劫是否应由公安机关赔偿?公安机关负有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职责和义务,公安机关并不负赔偿责任。原因很简单,公安机关因治理职责并不必然产生赔偿责任。但公安机关的运钞护运车队与银行建立了保管运输关系,若同样在大街上被抢劫,公安机关必当赔偿。同样,物业治理公司的保安不具有保镖职责,也不是保管工作,对业主家中财物损失,也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物业公司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并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同时条例还规定,物业公司应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防护工作。可见,在物业服务合同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仅仅是协助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对业主家中财物并无保管和看护的责任,即业主家中财物被盗,应当也只能由盗窃者(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未尽到物业服务职责,业主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要求其作出相应的改善。同样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特别约定了物业管理应达到的水平和标准或物业公司承诺将提供的服务事项,而物业公司未能如约提供该等物业服务,业主可要求物业公司作出改进,当然如物业公司的服务不当,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