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该条规定了因劳动者原因给企业造成损失时,企业有权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以及扣除的数额。企业的停产并不属于这样的情形,虽然造成了用人单位经济损失,但这样的损失并不是因劳动者的原因所致的,因此,单位不能随意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50条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如果不是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无权随意克扣劳动者的工资,或故意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随意克扣工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