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起点是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数额巨大的起点是15万元至20万元,因此,您弟弟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目的,只是因为确实无力偿还,且已经达到“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标准,应构成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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