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鉴定为伤残的,伤残津贴按本人工资80%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伤残的,退出劳动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工资80%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直至达到的法定退休年龄改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不足差额。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计算伤残津贴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 如果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职工的缴费工资应该与其实际工资一致,在计算工伤待遇时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也应该是一致的。但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存在为了少缴费低报职工缴费工资的情况,导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劳动者应当享受的数额,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58条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