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你所描述的情形,性格不合是很难作为离婚的理由被法院支持的。法院一般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才会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比如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通奸、重婚、有恶习、家暴的等等。都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不过这一方面需要你来准备证据予以证明。起诉离婚需要起诉状,本人的身份证以及结婚证,对方配偶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孩子出生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等,有夫妻感情破裂证明,涉及财产分割的还需要相应的财产证明。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