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扣押的个人财物与案件无关的,公安机关在查实后会依法发还;但是,如果与案件有关,作为案件证据使用、或是案件赃款、赃物的,则不会还给个人,会依法进行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侦查中,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特别是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时,不管个人财物是否与案件有关,因羁押规定不能将个人财物随身携带进看过所,必须将其随身财物予以暂扣代为保管。之后,在经查所扣押的财物与案件无关后,公安机关即应在三日内予以退还。如果犯罪嫌疑人本人被羁押的,可以退还给其家属;如果家属不方便来领取的,也可以由公安机关转交暂为保管,之后再退还给犯罪嫌疑人本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第一百四十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