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重庆的落户途径包括务工经商、直系亲属投靠、人才、学生和其他户口迁移。市外居民申请迁来本市内入户的,仍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准予迁入证明》(按规定收取工本费)、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登记,户口迁移申报材料。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应根据下列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受理户口迁移: (一)本人户口迁移申请书。户口迁移应由申请户口迁移人本人申请办理。凡涉及具有生活能力的随迁成员,应有本人户口迁移申请书或在同一户口迁移申请书上有明确表态的认同签名;凡涉及户口迁移投靠的应经投靠方户主书面同意许可。 (二)本人户口证明。本人及随迁人员《居民身份证》、全户《居民户口簿》(包括内页《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复印件。 (三)户口迁移理由证明。即符合户口迁移政策条件的相应证明。如房产证明、调动通知书、聘用、录用通知书、用工合同、协议、工商执照、毕业证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