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淮安共有产权房政策有哪些

帮助5人 4w浏览 匿名 2021-03-08 山东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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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及其下属部委明确提出今年在全国范围推广共有产权住房制度,但目前仍未下达统一的共有产权房申请标准,以下仅从已推出共有产权住房试点的城市确立的申购标准做参考。淮安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十分严格,家庭人均月收入在600元―800元,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8年以上,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主要是针对低保人群,要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同时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2010年,上海市共有产权房开始申请供应,申请人需要具有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且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无住房出售或赠与行为。在准入条件上,上海实行“双困”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其中同一户口所在地住房中两代以上复合家庭可享受一定面积放宽。经济困难标准自2010年起连续4次放宽,目前3人及以上家庭已放宽到人均月可支配收入5000元、人均财产15万元以下,两人及以下家庭可在此基础上上浮20%,基本覆盖了中等收入但仍无市场购房能力的“夹心层”群体。山东省平原县刚开始实行“产权共有”时,分配面很窄,2010年规定必须是城镇低保户、无房(如有房,人均不超15平方米、总住房面积不超50平方米)的家庭;后来经过多次调整,2012年的8月20日,平原县将执行标准放宽到“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0000元”、“家庭住房总面积不超75平方米”。共有产权房制度与经济适用房制度有什么区别与经适房存在的源头审批和套利漏洞不同,住建部有关人士表示,共有产权房不仅可以保持其保障房属性,而且,即使住满5年后上市转让,购房者也要优先转让给共有产权人,也就是地方政府,由政府按市价购买产权获得完整产权。按照约定,上海当地政府占共有产权房30%―40%的产权,60%―70%的产权归个人。由于产权收益共享、补缴差价等因素,使得溢价大幅缩小,杜绝了共有产权房的寻租现象。北京近日也明确规定,自住型商品房为“共有产权性质”,购买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转让;5年后转让的,按照价格差价的3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同时,保障房从“完全产权型”转向“共有产权型”,有利于地方政府积蓄财政实力和制度保障来推进保障房建设,也有利于让市场介入、发挥市场作用。中国指数研究院华中市场总监李国政认为,当前的保障房建设模式,政府提供了财政补贴、出让金优惠等支持。而共有产权房实际上是把这些支持以共有产权的形式明确下来,使住房保障政策更加法治化。希望您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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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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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买房补贴政策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淮北买房补贴政策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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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行政诉讼立案不给立案是什么原因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立案登记制原则,尽管立案条件相对宽松,但仍存在以下六类情形,经审查后,法院可依法裁定不予立案受理。
这些限制分别涉及到违法行为引发的诉讼请求,或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以及涉及到对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构成威胁,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潜在风险等内容的案件。
对于那些法院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或自诉案件,应先予立案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行政再审出现新事实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1.当人民法院对于经由再审程序审理后发现的原生效判决或裁定确实存在错误时,他们有权采取两种不同的方式进行处理:
首先,可以通过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裁定的方式来修正错误;
其次,也可以以裁定的形式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裁定,并将该案发回至做出原生效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理和判断。
2.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或书记员因应回避而未能回避的;
依法应当进行公开审理但未经公开审理便作出判决的;
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且当事人未出席而作出判决的;
对与本案相关的诉讼请求未给予明确裁判的;
以及其他任何可能导致案件审判结果不公正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3.当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时,若发现原审法院对某些案件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决定存在错误,他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纠正。
例如,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了第一审人民法院关于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但实际上这一裁定是错误的,那么再审法院就应当撤销第一审和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定,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
4.对于再审案件的审理,根据不同的审理程序,人民法院需要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裁判。
其中,如果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则必须在三个月内作出裁判;
而如果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则必须在两个月内作出裁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安吉商铺纠纷案件律师如何收费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律师服务收费事宜,我们提供以下参考标准:
对于无需对财产进行争议处理的案件,包括普通民事、经济以及行政案件,若不涉及任何财产问题,则需依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耗费的时间等多方面因素,在2000至10000元人民币之间进行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金额。
而针对外地的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如果同样不涉及财产问题,那么代理费用不得低于20000元人民币。
此外,我们还可以提供以下法律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供您参考:
1.文书撰写与修改:
我们将根据文书的性质、难度、所需耗费的时间等多方面因素,在每份文书600至2000元人民币之间进行协商后确定最终的收费价格。
2.法律文书审查:
我们将根据客户需求,为其代为撰写、修改、审查各类法律文书,并按照文书的性质、难度、所需耗费的时间等多方面因素,在每份文书2000至10000元人民币之间进行协商后确定最终的收费价格。
3.律师见证:
我们将根据客户需求,为其提供律师见证服务,并按照文书的性质、所需耗费的时间等多方面因素,在每件2000至10000元人民币之间进行协商后确定最终的收费价格。
4.代办公证:
我们将根据客户需求,为其代办各类公证事务,并按照事务的不同,在每件1500至3000元人民币之间进行协商后确定最终的收费价格。
5.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
我们将根据客户需求,为其出具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并按照相关事务的难度、使用目的、所需耗费的时间等多方面因素,在每份1500至20000元人民币之间进行协商后确定最终的收费价格。
6.律师调查:
我们将根据客户需求,为其开展各类律师调查活动,并按照调查事项的不同,在协商后确定最终的收费价格。
法律依据: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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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买房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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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行政复议人员取证采取的方式合法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是否有权申请调取证据则需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区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被申请人本身无权主动向申请人以及其他相关组织及个人索取证据资料。
然而,申请人以及第三方参与者均有权查阅被申请人所提交的书面回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及其相关补充材料,除非该等内容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是个人隐私等特殊保护领域,否则行政复议机构不应予以拒绝。
首先,关于行政复议庭审结果的保存问题,通常情况下,法院并不会选择申请复议,而是直接提起上诉,只有在行政层面才可能出现申请复议的情况,而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并不需要进行庭审,只有法院才有资格进行庭审。
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原则上应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但如果申请人提出请求或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向相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同时也需要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方参与者的意见。
其次,关于行政复议举证期限的问题,一般来说,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即为举证期限。
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书面回复,并附带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最后,关于行政复议是否必须进行听证的问题,答案是否定的。
行政复议原则上应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但若申请人提出请求或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律工作的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对相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同时也需要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方参与者的意见。
只有在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三日内安排听证事宜。
行政复议是指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利益关系的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活动和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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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淮阴区农村拆迁政策是怎样的?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临时安置费 (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 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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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狭义的共犯与从犯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共犯与从犯之间的区别:
第一,共犯这一概念,通常用以描述两人及以上人员之间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且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共同犯罪的成立,也就是说,参与者必须满足至少两人,并且所有参与者均需对所涉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他们的行为须具备共同性。
而在这个过程中,起到组织、策划或指挥作用,即主导整个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发挥核心作用的人便被称为主犯。
至于那些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或者仅仅提供协助的人,则被归类为从犯。
在此情况下,虽然主犯和从犯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但是他们各自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却是不同的。
第二,从犯作为共犯的一种类型,与主犯之间存在着依附性的联系。
除了从犯之外,共同犯罪领域还有其他各种角色,如教唆犯、受胁迫的从犯以及间接正犯等等。
然而,从总体上看,无论是从共犯的地位还是其在共同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来看,从犯都处于从属于主犯的位置。
当涉及到共同犯罪中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时,根据每个人的具体犯罪行为,将依法予以相应的惩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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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买卖有哪些政策?
1、安置房规定房屋未满5年的不得正式上市交易,住满5年其实是是指以购房的家庭所取得的契税完税的凭证时间或者是安置房的权证发证的时间为准的。2、购买安置房满5年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政策规定房屋购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再把安置房转为商品房之后就可进行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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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行政复议中止情形都有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进行行政复议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将会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产生影响,这时便需要实行行政复议中止措施:
首先是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已经去世,但是他的近亲属们还没有确定好是否要参与到行政复议过程中来;
其次是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由于某种原因无法发挥正常的参与行政复议的能力,并且他们也还未决定由谁作为法定代理人来代替他们参与行政复议;
再者就是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解散,但还没有确定好哪些人将承担起他们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如果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布失踪的话,也会导致行政复议中止;
最后,如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为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参与到行政复议过程中来,同样需要实施行政复议中止。
同时,如果案件涉及到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需要有权机关做出解释或者确认,那么也需要中止行政复议;
另外,如果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又尚未审结,那么也需要中止行政复议;
最后,如果存在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特殊情况,也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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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具交通安全法酒驾怎么判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饮酒驾车的处罚规定如下:
1.如果被认定为饮酒驾驶,将被暂时扣除6个月的驾驶证,并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上2000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处罚;
2.而对于在酒后驾驶运营车辆者,将面临15天的拘留惩罚,同时还需缴纳5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并且吊销其驾驶证,而且在未来5年之内都不允许在此期间内再次考取新的驾驶证;
3.若是酒后或者醉酒驾驶,并且引发了严重的交通事故并构成犯罪行为的话,将会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驾驶员的驾驶证也会被吊销,且终身不得再获得新的驾驶证。
此外,对于醉酒驾驶运营车辆的情况,公安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强制约束直至清醒状态。
他们还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在未来10年内都不允许该驾驶员再次考取新的驾驶证。
当驾驶员再次获得新驾驶证之后,也不得再驾驶运营车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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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政策有哪些规定?
安置房政策有: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因为房产开发等的因素而被迫要动拆迁的,则动拆迁公司会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者为安置人代理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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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提起行政诉讼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当然,这是可行的。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下列特定类型的行政协议提出行政诉讼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有责任严格遵守程序并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决。
此类行政诉讼主要涉及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其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之内,根据公平正义原则与相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互相协商而签订的含有利害关系在行政法律上的协议,此种协议符合行政协议的范畴。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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