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一种观点认为:此观点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员工和企业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一种的证明,除非你回原单位继续上班,继续为原单位服务,这样原单位会给员工缴纳。否则单位不会同意缴纳。
二、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缴纳社保并不必定建立了劳动关系。这种观点认为虽用人单位存在为劳动者缴纳过社会保险费的事实,但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是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判定标准,而是主要看劳动者是否接受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并且由用人单位支付了相应的劳动报酬。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中,做出了这样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以上答案仅供参考,就看你原单位老板是怎么认为的,一般会按第一种观点,百分之八十的单位不会选择给离职员工补缴社保的,抑或实在有必要(比如员工和企业通过仲裁判决后必须要补缴的)会采取经济补偿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