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鉴定为九级伤残的,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合同,但应当按照职工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并按照所在省份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协助工伤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没有参保的也有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