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全国部分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十一、毒品案件的管辖问题。毒品犯罪的地域管辖,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考虑到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和毒品犯罪侦查体制,“犯罪地”不仅可以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运输途经地以及毒品生产地,也包括毒资、毒赃和毒品藏匿地、转移地、或者贩运毒品目的地等。“被告人居住地”,不仅包括被告人常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也包括其临时居住地。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或者受案发现没有管辖权,而案件由本院管辖更适宜的,受案应当报请与有管辖权的共同的上级依法指定本院管辖。因此,毒品案件的地域管辖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转移地、或者贩运毒品目的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