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有属于工伤事故范围的职工,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损害赔偿请求。 “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按这个标准,受伤的当事人的身份仍是学生而不是劳动者,其在实习期间因工作造成的人身伤害,无法认定为工伤。无法工伤赔偿。
2、学生在实习中发生事故遭受伤害,应按一般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处理。即根据学校、实习单位、加害人、实习学生自己等四方是否有过错,来决定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有实习合同的,可循学校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实习合同协商赔偿事宜,也就是说,依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并在区分责任的前提下进行赔偿,达成赔偿协议;无实习合同又协商不了的,可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救济。
3、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按这个标准,受伤的当事人的身份仍是学生而不是劳动者。
所以,其在实习期间因工作造成的人身伤害,无法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