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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赔偿标准,张某认为其因工伤所造成的伤害费用损失不至于已与某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协议所补偿的标准,作为张某来讲,对于具体工伤事故赔偿的国家标准并不知晓,与某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达成的协议完全是在对有关国家规定并不知情属在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民事行为,而在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民事行为按照《民法典》规定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因此,某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以已达成工伤赔偿协议且已实际履行为由进行抗辩。按照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张某对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选择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法院在解决该劳动争议时,切实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了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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