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了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法定情形,辞职不属于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法定情形,只有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罗浩律师建议:住房公积金对于劳动者购房具有非常大的帮助作用,如果不是非常紧急的情况,建议劳动者保留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持续缴纳,增加存储余额。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 离休、退休的;
(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 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