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可以解除合同。
按《劳动法》规定,没有正式工与临时工之分,只有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都是劳动合同制职工。因此,“临时工”解除合同也应当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在用人单位无法定过错的情形下,单方面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临时工”用工满一个月的,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因为未签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应在一个月订立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六)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十)款规定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支付二倍工资。